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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买主指定发动机原是“二手货” 中国船厂遭爽约损失千万愤而起诉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2006年,威海西霞口船业公司承接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的造船订单,因对方指定的瓦锡兰发动机实为翻新货,致支付延期,荷兰买主据此拒绝收货,导致西霞口船厂损失逾千万。2011年11月22日,西霞口诉瓦锡兰(上海)发动机公司违反售后服务规定一案已在青岛海事法院首次开庭。此外,西霞口诉瓦锡兰(上海)、芬兰瓦锡兰集团、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旧机器冒充新机器的诈骗案,也将于明年2月开庭。

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是荷兰最大的船公司,芬兰瓦锡兰集团则是全球领先的船动力装置及相关设备供应商。

2006年6月,西霞口船业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与荷兰西特福签订建造两艘12500吨多用途散货船合同,西特福明文要求购买由芬兰瓦锡兰集团生产的W6L46主发动机、推进系统及相关设备。

2011年3月,西霞口承造的一号船下水。然而,试航期间,西霞口船厂发现主发动机油压低于正常操作压力,经瓦锡兰驻厂工程师调试,问题仍无法解决。最后,西霞口垫资订造、更换轴瓦。一号船完工后,西特福却以延期为由弃船。

与瓦锡兰(上海)发动机公司交涉期间,2011年4月28日,西霞口船厂收到瓦锡兰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发来的邮件,称一号船使用的发动机实则是荷兰西特福在别处购买的旧机器,由瓦锡兰翻新后再卖给西霞口的。7月,西霞口委托青岛一船舶技术公司做鉴定,结果证实这确实是“翻新后的二手主机”。

首船无法交付连带影响了第二艘船的进度,西霞口船业公司为此损失1000多万元,商誉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2011年7月26日,西霞口船厂就此将瓦锡兰(上海)、芬兰瓦锡兰集团、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告上青岛海事法院。9月25日,又把瓦锡兰(上海)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履约,继续就发动机的维修提供支持并承担费用40万元。

编者点评:

中国造船厂在承接国外订单时,由买家指定采购作为整船核心部件的发动机已经成为了一种惯例,然而这一非技术性的不正当竞争壁垒给国内船企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正如本案,如果西霞口未发现发动机是翻新机的事实,则其不但要自行承担购买发动机的费用,而且还可能因为质量问题或延期而导致违约,这样的话不但不能收到货款,反而还会被索要高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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