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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广告使用长征2F火箭形象 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其赔偿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因在杂志广告上使用长征2F火箭形象,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至法院(点此查看报道)。2011年12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长征2F是由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设计用于发射神舟系列飞船的运载火箭,它曾将神舟八号飞船成功发射进入太空,并在2011年11月实现了与天宫1号目标飞行器的历史性对接。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称,该院已经取得长征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宝马公司未经许可,于2010年在《Vista 看天下》杂志中发布了一则包含长征2F运载火箭图形的广告。该广告左部描绘了一款宝马车,在右上角使用了长征2F运载火箭图形,此外广告中还有玩耍的儿童和正在弹奏乐器的妇女。

研究院认为广告画面中侵权标志的位置、外观、寓意显著,宝马借此以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撤回杂志上的广告,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宝马公司通过使用长征2F运载火箭形象图形作为广告元素,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使人误认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许可宝马公司使用火箭形象或与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宝马公司还未表示是否上诉。

编者点评:

宝马公司在庭审时曾辩称原被告属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法院的判决表明,竞争既可能发生在同业经营者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同业经营者中。如果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与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宝马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火箭形象,使涉案广告的受众对这则广告有了更为深刻的印象,大大加强了涉案广告的广告效果,从而不正当地提升了自己的竞争力。由于宝马公司没有获得授权,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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