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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毁人亡湖北企业17年艰辛维权 中国判决获美国认可终获赔两千万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从美国公司购买的直升机在长江坠毁,两家湖北企业历经长达17年的诉讼后,终于获得美方公司按判决赔付的2000余万元。被告美国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中确认的各项赔偿金额,向原告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全部支付完毕。

直升机坠毁长江  湖北公司赴美起诉失败

1994年3月22日,湖北三联公司和平湖游船公司,从美国罗宾逊公司购买的一架R-44型直升机在长江坠毁,造成三人死亡。

随后,三联公司、平湖游船公司以直升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在美国加州初审法院(Superior Court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起诉罗宾逊公司索赔。立案后,罗宾逊公司以“不方便法院原则”反击,称发生事故的飞机安装、测试、坠毁都在中国境内,安装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坠毁时的天气情况以及事故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从证据的调取和证人出庭作证角度而言,该案由中国法院审理更加方便。1995年11月,美国法院支持了罗宾逊公司的观点,裁令中止诉讼程序。

湖北省高院缺席判决  效力获美国法院承认

2001年1月,两家公司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罗宾逊公司承担因飞机坠毁导致的损害赔偿。湖北省高院于2004年2月,将该案的传票、诉状、出庭通知等诉讼文书,按规定送达罗宾逊公司,但罗宾逊公司未参加开庭审理,也未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当年12月,湖北省高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罗宾逊公司赔偿2000余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2009年8月,加州中部地区联邦初审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支持了两家公司的请求,承认湖北省高院对本案作出民事判决书的效力(点此查看报道)。罗宾逊公司不服,于当年10月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9th Circuit)提起上诉。2011年3月,其上诉请求被驳回。

2011年6月中旬,罗宾逊公司按照判决书中确认的各项赔偿金额向三联公司、平湖游船公司全部支付完毕。

编者点评:

由于中美目前未签署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此前也无类似先例,本案是第一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本案体现了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国际上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美国或其他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也正逐渐增大。鉴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本案可以给中国法院的更多判决在美国申请并获得承认与执行提供充分的参照。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纠纷双方当初在签订合同时有约定仲裁条款,这起跨国维权本也不必如此复杂和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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