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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老公起诉离婚 孩子抚养费谈不拢 法院不支持一次结清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结婚4年,洋老公汤姆与妻子刘丽闹离婚。在协议离婚时,两人因儿子的抚养费问题难以达成一致,于是,汤姆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7月1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36岁的英国人汤姆在2006年通过互联网,认识了重庆女孩刘丽。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他便来到重庆,并在2007年与刘丽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他们的儿子杰克出世了。

“我俩于2010年10月分居,现两人感情已破裂。”汤姆在庭上说,婚前两人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时常因性格不合等原因闹矛盾,遂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对于汤姆的离婚请求,刘丽表示同意。但她要儿子的抚养权,并要求汤姆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374000元。汤姆称,他现在在某高校当外教,每月有5000多元的固定收入。若要一次性支付30余万,对他来说很难。

随后,法院当庭判决两人离婚,儿子杰克由刘丽抚养。并判汤姆从2010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700元,直至其18岁。

编者点评:

在抚养费纠纷案中,一方往往会以对方为外籍人士,担心出国后无法追讨为由,要求一次性付清。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具的一项意见,“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这是对于抚养费给付方式的唯一规定。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确定可以进行诉讼。

而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采信这种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主要还是看对方的经济能力和是否同意。如果对方有这个实际支付能力,又同意支付的,法院才会准许一次结清抚养费。

法院原则上还是采取分期给付方式。因为这样做是更大程度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抚养费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如果一次性结清的话可能会出现实际抚养孩子方挥霍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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