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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纹身被警局拒绝聘用,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并未违宪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1年12月14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1年12月7日宾州中区联邦初审法院(U.S.D.C. Middle District of Pennsylvania)消息,宾州一名男子申请担任当地警局的执法人员,本已通过考试,却被查出身上有不合格的刺青,警局告诉他必须去掉该纹身;这名男子咨询医师后被告知无法去除,警局遂予以解聘。男子诉至法院称执法局违宪,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纹身的要求实属工作需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男子因身上纹有小丑,丧失被警局录用机会

本案原告Ronald Scavone在2007年前往宾州警局(Pennsylvania State Police)应聘,欲担任酒类管理执法人员(liquor enforcement officer)一职,他已通过了相应的面试和笔试,却在体检这一关遇到了问题。

长期以来,宾州警局有一条禁止纹身的不成文规定,这项规定最终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在警局的网站和发给原告的责任承诺书(Acknowledgment of Responsibilities)上均有记述,其内容为禁止警员在身着短袖制服时露出不合宜(inappropriate)的纹身。

原告在体检过程中被拍下身上有十处纹身,警局告诉他其中一处画有小丑的纹身不合格,他应当将其去掉,才能担任这份工作;原告咨询了两名医师,均被告知该纹身无法完全去除,即使勉强去掉也会留下重影。原告因此最终失掉了这份工作机会,他随后将警局告上法庭,称其反纹身的政策违宪,因政府部门无权“要求雇员改变他们的身体”。

法院认可警局并未违宪,纹身限制实为工作所需

主审法官A. Richard Caputo认为被告宾州警局的反纹身政策并无不当之处,因为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防止工作人员身上出现“不适当、贬损警局形象、或不利于开展秘密工作”的纹身,这不仅符合警局维持其形象及声誉的合法利益,也有助于保护警员的安全;因为酒类管理执法人员通常需要从事卧底工作,而过于独特的纹身无疑会暴露他们的身份,从而使秘密工作无法开展。

Caputo法官指出,原告提出起诉的两条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一是警局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即对他进行了报复性解雇;然而法庭发现警局的解雇发生在原告质疑其反纹身政策之后,亦即被告的解雇行为与原告的合法举动没有任何关系,也就谈不上报复性解雇;原告的理由之二是警局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他进行了歧视,但原告并未能举出警局实行了任何差别性待遇,歧视一说亦难以成立。

综上,法庭同意了被告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的动议,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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