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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要求封杀“W”商标未遂 差别较大的指定服务被核准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因认为商评委通过的配有红底黄字的“W”标志以及“万德福WONDERFUL”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麦当劳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庭(点此查看报道)。2011年12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做出的涉案裁定。

2001年11月,韩颐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飘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餐馆等多个服务项目上,注册“万德福WONDERFUL及图”商标(以下简称W商标)。

2003年,麦当劳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书,以W商标与麦当劳的“金色拱门图形”(以下简称M商标)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为由,要求商标局撤销W商标。

在商标异议被驳回后,麦当劳公司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了复议。后商评委裁定,撤销了W商标在餐馆、咖啡馆、饭店、酒吧等项目上的注册,维持了在其他项目上的注册。

麦当劳公司不服,将商评委告到法院,要求驳回被异议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注册。法院认为,W商标指定使用的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等服务与M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做出的涉案裁定。

编者点评: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类别,每个类别下面还设有不同的组别。一个商标申请只能指定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但可以囊括该类别下多个组别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指定的部分组别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冲突的话,将会被部分驳回,而未冲突的部分则被部分核准通过。

从本案判决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被异议的“W”商标与麦当劳的商标在外形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若使用在相似的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所以在餐馆等服务上不予通过,而使用在明显不同的组别上的服务则可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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