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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杀出“约翰走路” “JOHNNIE WALKER”中文译名花落别家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国外品牌,在进行了商标注册之后,发现某些商标和自己商标的汉语译义相同,故认为该商标具有恶意模仿性质,试图阻止该商标进入市场。2011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类型的案件。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拥有多件知名洋酒品牌的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DIAGEO BRANDS B.V.)(以下简称黛尔吉奥公司)将商评委及第三人福建省晋江市盛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公司)诉至法院。该案的案由,就是因盛龙公司申请注册了一件与知名洋酒品牌“JOHNNIE WALKER”翻译近似的“约翰走路”商标。

“JOHNNIE WALKER”拦截“约翰走路”

熟悉洋酒品牌的人都不会忽略一个名字“JOHNNIE WALKER”。威士忌酒类中鼎鼎大名的品牌,作为苏格兰威士忌的典范,“JOHNNIE WALKER”诞生于1820年,出口世界上百个国家,被评为世界十大名酒之一。黛尔吉奥公司为该品牌的权利人。

2001年9月29日,盛龙公司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了第1989966号“约翰走路”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10月14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口香糖、可可制品、天然增甜剂、冰糖燕窝、饼干等商品上。

黛尔吉奥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原因为该商标与其持有的“JOHNNIE WALKER”文字商标的中文译义近似。“JOHNNIE WALKER”的恰当含义为“走路中的约翰”,与被异议商标相比含义没有差异,因此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黛尔吉奥公司“JOHNNIE WALKER”商标的中文翻译结果,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在异议未获商标局支持后,黛尔吉奥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国大陆地区“约翰走路”与“JOHNNIE WALKER”并未产生对应关系。因此,2010年6月28日,商评委作出裁定,核准了被异议商标注册。

黛尔吉奥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判定“约翰走路”继续前行

黛尔吉奥公司在向北京市一中院的起诉中称,该公司的“JOHNNIE WALKER”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在中国享有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早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JOHNNIE WALKER”商标的中文翻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然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对“JOHNNIE WALKER”商标的侵权。商评委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判令商评委撤销第14396号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是否属于对黛尔吉奥公司“JOHNNIE WALKER”商标的翻译;黛尔吉奥公司注册取得的“JOHNNIE WALKER”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是否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能否给予扩大保护。

法院认为,“JOHNNIE WALKER”商标的含义为“行走中的约翰”,被异议商标含义为“约翰走路”,可以认定该事实构成被异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翻译,尽管译文上略微有差异,但作为标识的含义已无明显区别。然而,法院却认为黛尔吉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JOHNNIE WALKER”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

据此,法院驳回了黛尔吉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编者点评: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被异议商标之所以被核准注册,原因在于法院认为虽然该商标是“JOHNNIE WALKER”的中文翻译,然而“JOHNNIE WALKER”在中国尚不足以构成驰名商标,因此不能依据上述法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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