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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之争,梦露是加州人还是纽约客?

杨律师:联邦法庭现已做出一项判决,认定玛丽莲·梦露(Marilyn Monroe)于1962年去世时候的身份应该是纽约居民。

这一判决对梦露的遗产管理公司很不利,该公司此前凭借发放梦露肖像的使用权,所挣得的收入便超过了三千万美元。由于加利福尼亚跟纽约的州法律存在差异,所以如果梦露女士在去世的时候被认为是纽约居民,那么制造商便可以免费使用其肖像,无须向其遗产管理公司支付准用费。

所谓的公开形象权,指的是允许名人在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时候收取一定的准用费的权利。

当年曾为梦露女士拍过一些名照的几家摄影人士提起的诉讼说她由于是纽约居民,便没有公开形象权可言,因为按照纽约法律,个人的肖像权到去世便停止了。这几家摄影人士所提的法律诉求是,可以将他们所拥有的梦露肖像自由出售,而无须向该遗产管理公司支付准用费。

玛丽莲·梦露有限责任公司是专门对梦露的遗产进行管理的一个机构,该公司在法庭上则宣称梦露女士是加州的居民,而按照加州的法律,一个名人的公开形象权可以延续到其身故之后。

洛杉矶联邦法官玛格丽特·莫罗(Margaret Morrow)表示支持那几家摄影人士的意见。该法官提请人们注意一个细节,即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梦露遗产管理公司的执行官曾告诉加州的税务机构说梦露女士是纽约居民,从而在该州降低了该管理公司应缴付的遗产继承税的税额。

该法官还引述了从梦露女士的一位朋友兼同事那里所取得的证词,证明梦露虽然在加州拥有一套住房,但其原因,却在于梦露在出差的时候不愿住旅店,只是需要一个安顿的地方。

莫罗法官还透露,1966年,梦露女士从前的一位管家,在向加州的税务机构提交的一份书面证明中,表示梦露女士曾向她屡次提到,梦露心目中的"常住居所"乃是位于纽约的她那所公寓。

玛丽莲·梦露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有意上诉。玛丽莲·梦露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位律师马丁·珀尔纳(Martin Pollner)认为这一判决"忽视了一项重大的证据,即玛丽莲·梦露本人将加州看做是自己的定居之地。"另一位该公司的发言人威廉·卡明翰(William Cunningham)又补充说,这项判决"从理论上讲,将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搞出一些作品,无论这些作品有多么低俗和淫秽,然后再将梦露的图像拼在上面。"

那几家摄影人士所请的律师则表示,如果该遗产管理公司能够不再收取这笔准用费,"人们就将看到更多更多有关玛丽莲的作品,而且价格低廉。"加州帕萨德纳(Pasadena, Calif.)的律师瑟吉特·索尼(Surjit Soni)还补充说"对于有版权保护的玛丽莲·梦露的照片,无论是其所有者还是发行商,都会心怀敬意的,并且总会很小心,而不至于从事一些自损价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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