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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长征火箭形象打广告 宝马被诉侵权遭10万索赔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后,被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主要研制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2011年1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宝马公司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了一则汽车平面广告,使用了将神舟飞船送上太空的长征系列运载火箭CZ-2F的火箭形象。研究院认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研制的运载火箭形象用于广告宣传,利用运载火箭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在庭上,宝马公司辩称,中国的长征系列火箭已经有超过100次的发射,公司在广告图案中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正当使用,运载火箭研究院对其不享有任何权利。

宝马公司还认为原被告属不同行业,相关公众根本不会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因为“宝马”品牌及其系列的宝马汽车在汽车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品牌,宝马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利用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火箭图形”商标,去“淡化”本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宝马”品牌。宝马公司在委托设计和使用广告图案过程中,已经在可能的注意力范围内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利用运载火箭研究院“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侵犯其任何合法权益。

据此,宝马公司要求法院驳回运载火箭研究院的诉求。法官会在今年年底前作出本案的一审裁决。

编者点评:

其实早在2011年2月,丰台区法院曾就相似的案件作出过判决,可供读者参考:

因认为在媒体广告中使用了“CZ-2F”运载火箭图形及相关文字表述,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著名品牌“爱国者”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被告为了商业目的,未付出正当努力,在广告中突出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并与“航天品质”用语配合使用,以抬高自身产品的质量形象,获得了其本不应有的比其他竞争者更为有利的优势地位,这种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后续报道:

宝马广告使用长征2F火箭形象 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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