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广州首例外国人醉驾案于2011年11月一审宣判,涉案约旦籍男子阿德·阿沙弗列醉酒驾车撞花基,广州中院认定危险驾驶罪名成立,但车祸后阿德主动请保安报警且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犯罪情节、后果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处缓刑。
据检方指控,2011年6月28日2时45分许,阿德酒后驾车,途经滨江中路大元帅府对开路面,由西往东行驶时撞向路边花基。经鉴定,事发时阿德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1.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庭审中,阿德承认醉驾行为,但称非有意为之,只是不熟悉中国法律,且事发后及时让保安报警。
公诉人称,《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列入犯罪之后,已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阿德醉酒驾车属顶风作案,建议判处其一到三个月拘役。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后,阿德将手机交给附近保安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已缴纳损坏花基的维修费人民币1000元;同时他持有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是初犯、偶犯。
2011年11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阿德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编者点评:
根据中国刑法,醉酒驾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本罪名是刑法中最轻的罪,但根据情节不同,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不予起诉、免刑、缓刑或判处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拘役这四种不同的处罚。通常来说,酒精含量超标的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是否自首、是否初犯等是法官需要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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