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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健力宝饮料侵权遭倒打一耙 外企“苹果西打”商标被指通用名称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知名饮料企业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健力宝公司)因将“苹果西打”文字及苹果造型图案在其饮料产品包装上组合使用,遭遇侵权指控。此案一审因健力宝公司以“未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西打”系通用名称、“健力宝品牌知名度高”等理由作为抗辩,得到了一审法院支持。随后,原告方大西洋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西洋公司)表示不服,后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此纷争始于2010年5月,大西洋公司发现深圳市场上正销售带有“苹果西打”文字的饮料,而这些饮料来源于健力宝公司。大西洋公司遂将健力宝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并提出50万元索赔。

支撑大西洋公司提起此番诉讼的依据是,该公司在第32类饮料等商品上拥有“打西菓苹”、“苹菓西打”和“APPLE SIDRA”、“西打sidra”等商标。大西洋公司认为,健力宝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使用在同类商品饮料上,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大西洋公司的指控,健力宝公司辩称,“西打”只是一种饮料的通用名称,其情况与可乐及其英文“cola”类似,不具有专属性,该公司使用“苹果”和“西打”这两个名词仅仅起到说明商品的作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健力宝”是驰名商标,为国内消费者熟知,而外企大西洋公司的相关产品在内地无知名度,因此涉案商品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当庭查询相关翻译网站,证实“sidra”中文译名为“西打”,是指西班牙产的一种发泡苹果酒。2011年3月,福田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健力宝公司的抗辩理由,判决驳回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西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该公司认为,其已成功注册“西打”商标,说明“西打”是专用词汇,并非通用名称,该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对于英文“sidra”的对应翻译,应当由具有相应法律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以书面形式确认。

2011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还认为大西洋公司“打西菓蘋”、“蘋菓西打”等注册商标商品未在大陆市场销售,相关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因此健力宝集团不构成侵权。

编者点评: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另一方面是防止使用通用名称造成独家垄断。

通用名称不可注册为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如被认定为是通用名称,经过申请将会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本案终审判决没有支持原告指控健力宝侵权的主张,是因为法院认为原告的“苹菓西打”及“西打sidra”等商标是通用名称,没有显著性,且从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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