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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雅虎“咬上”深圳雅虎通 涉嫌不当使用商号索赔50万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知名互联网企业美国雅虎公司针对深圳一家以“雅虎通”作为字号的电脑外围设备生产企业发起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作为被告,该深圳公司则认为雅虎公司此番对其提起的诉讼“存在恶意诉讼之嫌”。

这家名为深圳雅虎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雅虎通公司)的企业以生产电脑摄像头等电脑外围设备产品为主要业务,成立于1998年。该公司因其字号名称包含“雅虎”二字以及其生产的摄像头商品使用“雅虎通YHT”标识而招致了这场官司。

据介绍,雅虎公司自1996年6月起先后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雅虎”文字商标,并于2005年6月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件“雅虎通”商标。

因认为雅虎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电脑摄影头商品上突出使用“雅虎YHT”标识涉嫌侵犯其“雅虎”及“雅虎通”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该公司将“雅虎通”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予以登记并使用涉嫌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雅虎公司遂将雅虎通公司其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50万元。

对于指控,雅虎通公司辩称,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企业字号合法有效;且其字号的注册早于雅虎公司在电脑外围设备上取得“雅虎通”文字商标的时间。因此,该公司拥有相应在先权利,雅虎公司针对其的诉讼“存在恶意诉讼之嫌,目的是为了打压高科技中小企业”。

据业内人士介绍,雅虎公司虽在电脑外围设备上申请注册了“雅虎通”注册商标,但该公司未曾在中国市场投放过该品牌摄像头等外围设备产品。该公司一款即时通讯产品则以“雅虎通”(Yahoo!Messenger)命名,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在海外市场占据较高市场份额;但在“QQ”、“MSN”当道的中国市场,该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并不高。

2011年11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一案进行了审理,此次开庭亦是该案继去年12月份以来的第二次开庭。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编者点评: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法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字号不同于商标,企业在使用自己的名称是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使用,而不能将字号单独提出来像商标那样使用,否则可能会构成侵权。根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就会构成侵权。所谓的突出使用是指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例如本案,被告如果将自己企业名称中的“雅虎”或“雅虎通”突出使用,以致于误导消费者的,则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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