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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合同到期未获续聘 美国外教状告一中学校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2011年11月2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一起特殊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在金华八中任教两年的外教保罗因不满学校不再聘用他而将学校告上了法庭,他要求学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学校方面则认为在这起纠纷中,保罗的一些要求没有道理。

1963年出生的美国外教保罗2009年6月29日与金华八中签订了外教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10年5月21日,双方又续聘一年,约定年薪为8万。

2011年3月30日,保罗收到了学校出具的评估报告一份,称“他在学校任教期间表现不错”。第二天,受到鼓励的保罗找到校方,书面申请续签合同。但他没有想到,八中以“预算问题”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

同年5月9日,保罗向金华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期间,八中又表示愿意和保罗续约,前提是他必须降薪,保罗没有同意。事情就这样拖到了7月2日,八中告知保罗,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打击接踵而至。9月5日,金华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不支持保罗的续约请求。

保罗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八中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一系列损失。

在庭审中,双方辩护律师争议的焦点是,对外教的劳动争议到底应适用哪部法律法规。

保罗的辩护律师认为,因校方是事业单位,保罗是被聘用的工作人员,所以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该法有关规定,双方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校方辩护律师认为,虽然保罗提供的证明能表明其具备在中国工作的资格,但并不代表其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保罗在教学工作中曾屡次与学生发生冲突;另外,根据《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保罗作为一名在中国无定居权的外国人,要求与校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合法。

双方为此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辩护,争议颇多,双方提供了各种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法庭将择期对此案宣判。

编者点评: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外国人做任何特殊规定,也没有把外国人排除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体之外,因此从国家规定的法律层面上讲,外国人应该也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体之一。

但是保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中一个前提是学校愿意再次与他续约。如果学校不愿续约则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学校只需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即可,而不用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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