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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监守自盗被判刑无力退赃 外籍顾客诉会馆获赔被窃钱款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职工因盗窃顾客财物被判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商务会馆作为职工的单位未尽保管义务亦承担赔偿义务,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2011年10月,该会馆被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赔偿金5500元。

2008年,外籍男子王某在门头沟区某会馆住宿时,将皮包寄存在会馆提供的更衣柜内。当晚20时许,会馆员工张某在男宾更衣室内,用木棍撬开王某存放衣物的更衣柜,盗走人民币5500元。23时许,王某发现财物被盗,即报警。

2009年9月,经门头沟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令张某退赔王某人民币5500元。法院的刑事判决生效后,王某发现张某正在服刑,根本没有退赔能力。于是,王某以张某系在履行职务期间犯罪,会馆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要求会馆赔偿损失5500元,并负担交通费1579元、住宿费400元。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到会馆住宿和洗浴,与会馆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由于到营业性服务场所通常需支付对价或利益互补,所以认定为有偿服务合同。在此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馆负有附随义务而又与王某形成有偿保管合同。本案中,由于会馆的疏忽而使王某的衣柜被撬、财物被盗,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会馆已张贴店堂告示的答辩意见,因照片无法证明盗窃发生前的情况,即使盗窃案件发生时已经张贴了告示,亦只能证明会馆履行了提醒注意的义务,并不能成为其对己违约的免责事由。最终,法院判令会馆承担5500元的赔偿责任。

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某会馆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所确立的义务,王某遂立案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8月10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门头沟法院执行法官迅速展开财产查找工作,经多方查找在发现该会馆有存款之后,立即采取了冻结、扣划措施。2011年10月,发还案款后该案执行完毕。

编者点评:

经营者与消费者成立消费合同关系时,除负担合同的给付义务外,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担通知、协助、保密、安全保障等附随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在经营场所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即是重要的附随合同义务之一,如果经营者未尽到此义务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本案原告财产遭到侵害是直接源于第三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所以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宾馆在赔偿原告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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