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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瘸腿”购物车致女童摔伤 家乐福被判赔偿精神损失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因家乐福购物车缺少一只轱辘,在女童小红(化名)爬上购物车后侧翻,小红栽倒受伤。2011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家乐福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小红经济损失4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小红的父母因看护不周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事发:女童家乐福内摔伤

7岁的小红作为原告,她的父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诉称,2009年10月6日中午,小红和家长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购物,家长在入口处取出一辆购物车,帮助小红爬上购物车后,购物车突然侧翻,小红的头部着地,左下颚处摔破。此时,小红的家长才发现,购物车只有3个轱辘,正是因为缺少一只轱辘使得购物车失去平衡导致侧翻。

小红的家长与家乐福的一名员工立即将小红送到了医院,小红下颚处缝合7针,拆线后留有明显疤痕,给她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因此起诉索赔经济损失46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家乐福说,事发后他们支付了当天全部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双方曾多次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此外,家乐福还指出,购物车上有显著提示,内容为“出于安全考虑严禁儿童乘坐购物车”,所以小红家长没有按照提示内容,让小红爬上购物车,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家长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店方赔400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家乐福的工作人员没有适时制止小红家长让小红乘坐购物车的行为,而且也没有及时维修购物车,导致小红在乘坐购物车时受伤,因此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小红的家长让当时不到5岁的小红乘坐本应该用来购物的小车,未能履行家长应该承担的监护责任,应当负次要责任。法院将双方的责任比例分担为70%和30%,并判决家乐福赔偿小红经济损失400余元。

宣判后,小红提起了上诉。

终审:追加5000精神损失

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红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指出,小红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承受能力也低于成年人,因受伤带来的惊吓,以及治疗缝针带来的疼痛,在一定程度上给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小红造成了身体及精神上的痛苦。

因此,法院对此案做出了改判,在判决家乐福赔偿400余元经济损失的同时,判决家乐福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编者按:

因以下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但是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加以计算,因此法院在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要想获得较多的赔偿,受害人需要证明侵权后果的严重性、侵权人有过错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权手段的恶劣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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