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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史克”抗击商标侵权 揭穿日化公司“美国假面”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被消费者熟知的“中美史克”标识,在被一家广州化妆品企业使用在日化类商品上后,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于2011年10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家名为广州市诗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琪公司)的企业一审被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须向原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20万元。

此案原告为“史克”商标中国的权利人史密斯克兰·比彻姆有限公司以及“史克”商标在中国市场的使用者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克公司)。原告方面认为,“中美史克”系史克公司企业简称,且“史克”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将“中美史克”作为其日化产品商标使用涉嫌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诗琪公司则辩称,该公司在2009年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了“中美史克”商标的申请,该商标申请使用在洗发液、牙膏、化妆品等产品上。此前商标局已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裁定“中美史克”与史密斯公司注册的“史克”商标不近似,因此该公司在相关产品上使用“中美史克”标识的做法并无不妥。

针对诉争焦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美史克”申请使用的商品类别与原告引证商标“史克”涉及的商品类别相同;同时由于“史克”商标经过长期的经营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诗琪公司对“中美史克”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认定诗琪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除认定商标侵权外,原告方面还认为诗琪公司同时涉嫌虚假宣传。原告称在诗琪公司销售的各类产品包装上曾多次出现“美国科琳达药业控股集团公司”、“美国科琳达药业9010生物控制中心”以及“美国科达林药业口腔护理中心”等字样。但根据调查,上述3家美国机构中除“美国科达林药业控股集团公司”为诗琪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公司外,其余两家均不存在。

鉴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诗琪公司在产品上标注上述美国机构名称的行为是对商品和生产者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目前,诗琪公司已针对该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法佑网将对案件的进展予以关注。

编者按:

本案被告涉及到了以下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故意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二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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