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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家带口来华务工被炒鱿鱼 外籍总经理诉雇主出尔反尔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2011年10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洋打工维权案”。案件的原告是50多岁的德国人Wolfgang Obermeier,他被上海一家公司辞退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给付一系列赔偿款。一审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给付其拖欠的工资、搬迁补贴,以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等总计人民币14.58万余元。

该德国人中文名伍刚,他被上海一家设计公司聘任为副总经理一职,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拖家带口从意大利来到上海。

2010年9月1日,他又被该公司聘任为总经理,但任职才2个月,公司突然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并向他发去解除通知,理由为:存在无故旷工行为,且不服从公司决定,还存在有损公司声誉等行为。公司还立即停发了他的工资和福利。

对公司突然作出的单方面决定,伍刚不服,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又提起诉讼,把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公司解除与他劳动关系的理由不符合事实,真实的情况是:当他被聘任为总经理后,公司出尔反尔,又要将他工作岗位调整为技术指导,并降低福利待遇。由于他不接受工作调整,公司就寻找理由把他踢出门外。他起诉要求公司赔偿44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公司在应诉时认为,基于原告不遵守公司调岗决定,同时存在擅自旷工等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并不予给付补偿金。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从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原告有工作不胜任的事实,在此前提下,公司未与原告协商,就对其降职降薪显属不当。法院同时认为,往来邮件反映,原告已就几日缺勤作出了说明,公司认定其旷工的理由也不充分。

在原、被告发生争议后,伍刚确实向公司一些员工发送了言辞激烈的邮件。法院认为,原告的这种行为欠妥,但尚不构成侵害公司名誉权。根据上述观点,静安区法院支持了伍刚的诉讼请求,认为被告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显属不当,原告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鉴于原告净月薪为人民币2万元,公司还给予其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每月1.2万元的房租等,法院以此为参考,确定了公司对其的赔偿金额。

编者按: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公司单方面解雇伍刚不符合上述任一条规定,属于不当解雇,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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