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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证明侵权产品已发售 日本本田获赔少挨闷亏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渝企标贴“巴渝本田”商标引来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公司)的跨国维权。2010年8月4日,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重庆众望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望公司)因侵犯商标权败诉,被判立即停止侵犯本田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本田公司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

据介绍,事发于2008年7月,重庆市沙坪坝区工商局查获众望公司委托他人制造标有“巴渝本田”字样的包装箱、标贴用于其生产的汽油发电机上。重庆沙坪坝区工商局认定其行为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本田公司注册商标“本田”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本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没收了侵权的包装物和标贴,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得此消息后,本田公司于2009年7月以书面形式致函众望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提供与侵权产品有关的信息,众望公司对此予以拒绝。2010年1月26日,本田公司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众望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本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庭上,侵权产品是否进行销售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众望公司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认定其没有销售行为。本田公司辩称,工商部门未查获众望公司的销售证据不代表其未进行销售,众望公司生产产品没有销售不符合生活逻辑。

法院审理认为,本田公司所提交证据和众望公司认可的事实仅仅能够证明本田在其产品汽油发电机上适用了“巴渝本田”的商标,本田公司未能举示证据证明众望公司实施了涉案产品的销售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本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5月24日,法院一审判决重庆众望公司立即停止其生产的汽油发电机上使用“巴渝本田”标识行为,并赔偿本田公司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驳回了本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实际上,本田起诉渝企商标侵权早已有之。2002年,本田状告重庆力帆商标侵权,本田诉称力帆生产的摩托车带有“HONGDA”(轰达)商标标志,与本田著名的“HONDA”商标只有一个字母之差。在双方前后几十场官司后,法院判决力帆英文商标“HONGDA”侵权。

编者按: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法院认为原告无法证明众望公司实施了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自然也就不存在,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在只需赔偿本田公司因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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