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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克隆 新西兰“奇异果”状告南通“猕猴桃”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因注册商标被克隆,全球最大的猕猴桃生产销售商新西兰泽斯普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斯普瑞公司),将南通西树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推上被告席。2008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西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泽斯普瑞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2009年4月,上海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猕猴桃在新西兰被称为“奇异果”。泽斯普瑞公司从1998年开始在上海等地销售猕猴桃产品,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不断提高。泽斯普瑞公司于1998年和2004年分别注册了“Zespri”和“太阳光芒图形”两项商标。

2007年年初,泽斯普瑞公司员工在市场上发现,西树公司销售的猕猴桃的商标“Znishio及图形”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似,遂向工商部门举报。同年4月3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在西树公司的销售点,查获大量标有“Znishio及图形”的侵权产品、包装盒和标签。但西树公司未停止侵权。同年8月30日下午,工商局再次查获标有“Znishio及图形”的猕猴桃产品。

此外,泽斯普瑞公司发现,西树公司还在店招、名片、网页上印制或使用上述侵权标识,并通过网站销售侵权产品。因此,泽斯普瑞公司将西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两项“Zespri及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猕猴桃产品上所使用的“Znishio及图形”商标,在图文结构、颜色组合、首字母的写法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极其近似,足以使消费者将西树公司的猕猴桃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构成侵权。

考虑到西树公司模仿原告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时间较长,地域较广,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大,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赔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西树公司向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但市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者按:

被告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以误导消费者,从而不正当地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这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在遭遇到商标侵权时,商标权人可以采取向工商部门举报的行政措施,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举报给公安机关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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