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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Pioneer”商标遇李鬼 侵权公司经理吃牢饭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2010年3月,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莞市音博电子有限公司及其经理徐涛生产假冒先锋牌注册商标扬声器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东莞市音博电子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徐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东莞市音博电子有限公司是从事来料加工生产多媒体扬声器的公司。2009年3月,音博公司法人代表罗某华(另案处理)接到一份生产“Pioneer”(先锋)商标的扬声器的订单,在未取得合法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遂指使负责生产事务的经理徐涛安排工人大量生产标有“Pioneer”商标的扬声器。2009年5月8日,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在接获有关举报后,对音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生产假冒“Pioneer”牌扬声器600个(价值人民币197790元)。

法院认为,东莞市音博电子有限公司、徐涛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Pioneer”是日本先锋公司的商标,该商标在全球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产品销售遍及世界各地。在中国,“Pioneer”商标的扬声器同样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东莞市音博电子有限公司及徐涛假冒世界著名品牌,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了商标权利人间接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大。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者按:

一般来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会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所涉及的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这项罪名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行为,不仅可以索取民事赔偿,在必要时也可以举报线索给公安机关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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