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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巡回法庭推翻移民局裁决 中国政府出具文书可作为证据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1年10月11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1年9月26日,第九巡回法庭推翻了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此前对中国公民江展凌(音,Zhanling Jiang)申请调整身份的驳回判决,认定江所提出延期审理(continuance)以调取有关证据的请求是合理的,并要求移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查江调整身份的申请。

江展凌为中国公民,在此之前他曾向移民局提交调整身份申请,理由之一为他本人是美国公民的未婚子女。但当局以其出具的未婚证明缺乏美国领事馆认证为由,而不予采纳;江遂请求法庭短暂延期以补充相关证据,但移民法官以“不合理”为由予以驳回,上诉委员会亦维持了这一决定。

江为此提交呈文,上诉至第九巡回法院,后者经审理后认可了江的请求,将此案发回上诉委员会重新审理。

中国政府开具文书并非必须经美领馆认证

上诉庭认为,移民局并没有足够的证据驳回江的申请。之前,为证明自己未婚,江向当局提交了一份中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China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开具的《未婚证明》,以及一份其住所地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他并无过往婚姻记录。移民局未认可这两份文件,称依照联邦法规(C.F.R)的有关条文,相关文书需经美国在华领事馆认证,方具有证明效力;江自己的证词不能证明这些文件的权威性。

但上诉庭指出,联邦法规中的规定并不具有排他性(exclusive),亦即相关的文件并非一定需经美领馆认证,才能被移民法庭所采纳。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即使“未经最终认证的证明文件”也可以在此类案件中被采纳为证据。而法官在考察相关文件的权威性时,亦必须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词而决定。由此,上诉庭因“证据不足”而驳回江的申请并不合理。

移民法庭通知不力,申请延期无可厚非

其次,江并没有得到法庭充分的通知,从而告诉他相应文件一定要得到领馆的认证,本案的移民法官仅在事前告知江的律师“让他做一份声明之类”,以证明其未婚身份。而江的哥哥当初在申请调整身份时,移民法庭也没有提出文书需经领馆认证的要求,相关法规对此亦无明文限制;所以,江不可能事前知晓移民法庭只接受经过领馆认证的文书这一规定。有鉴于此,江在得知这一消息之后,向法庭提出延期调取证据的要求并非不合理。

调取证据仅需月余,并未造成相当不便

此外,江曾提出若当时法庭同意延期,则他在一个月时间内便可获得领馆认证,可见移民法庭采取延期并不会对其审理带来相当的不便。可见,移民法庭及上诉委员会拒绝延期的决定是不合理的。

第九巡回法庭指出,倘使江在本案中出具的中国政府签发的文书被移民法庭所采纳,这些文书依照中国法律可以证实其未婚身份,移民局便没有理由驳回他的身份调整申请。

综上,巡回法庭认可了江提出的呈文,裁定将本案发回移民上诉委员会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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