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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声明直指对手产品为假冒 德国子公司因商业诋毁判赔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因在网站上发布声明称竞争对手是冒牌产品,德国诺托·弗朗克国际集团在华子公司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诺托)被温州市诺托五金有限公司(下称温州诺托)以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温州诺托公司要求北京诺托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诺托删除侵权声明、在网站上赔礼道歉、赔偿温州诺托经济损失三万元。

2007年7月6日,某社区网站在企业资讯栏目刊登《声明》,该声明第一段使用加粗字体称:“北京诺托为德国诺托·弗朗克国际集团在华唯一全资子公司,温州诺托公司及其所销售产品与德国诺托(ROTO)无关。中国市场出现的任何其他所谓‘中国诺托’牌或‘诺托’、‘NUOTUO’牌产品属于冒牌产品”。该《声明》注明来源为北京诺托。

温州诺托认为,《声明》中的“冒牌”一词对其公司及其产品有贬损竞争对手及其产品之意,会使读者对被贬损的企业及其产品产生负面印象,对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

北京诺托辨称,由于温州诺托在市场上长期制造混淆,其公司作出的《声明》目的只是为了区别混淆,并非对温州诺托进行商业诋毁。同时,“诺托”、“NUOTUO”不是温州诺托的商标,也非其专有名称,因此相关公众不会认为《声明》毁损了温州诺托的商业信誉。

法院认为,北京诺托与温州诺托是同行业竞争者,理当公平竞争。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北京诺托发布《声明》应当注意避免有损竞争对手声誉的言辞,注意相互尊重,北京诺托明知“属于冒牌产品”一语关乎经营者市场声誉及其企业形象,仍借助媒体予以公开发布,已给温州诺托的商誉及市场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者按:

在本案中,认为温州诺托的产品与自己的产品会产生混淆,北京诺托因此发布声明,并直呼对手产品为假冒。然而,无论温州诺托是否存在在先损害北京诺托正当权益的行为,北京诺托都不能以此为理由实施商业诋毁行为。双方如果有争议可以采取诉讼等合法方式予以解决,在温州诺托被依法认定存在商标假冒行为之前,公开发布声明进行诋毁的行为就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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