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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私开朋友车 无证驾驶致人残 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法国人马里来京旅游期间,驾驶朋友李先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将骑车人张女士撞伤。2011年9月26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马里和李先生连带赔偿张女士各项费用共计26992元。

2011年1月4日晚,并无中国驾照的老外马里酒后驾车出行,在倒车时将骑自行车的张女士撞伤。市交管局对该事故的认定是,马里为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张女士后被送医治疗,手术后住院22天出院。经法医学司法鉴定,张女士骨盆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张女士认为,这次事故给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损害,因此将驾驶人马里、车主李先生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7921.29元,同时要求马里及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时,被告李先生辩称,马里未经他的允许,私自开车出去,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他不应该承担责任。此外,马里具有国际驾照,经交管部门认定,其是酒后驾车,不是醉酒驾车,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马里的答辩意见与李先生相同。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马里没有中国驾照,而且是酒后驾车,根据规定,这种情况只能按照规定支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其他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里虽无中国驾驶证,但其确有驾驶技能;虽为酒后驾车,但并未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醉酒驾车。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马里承担。李先生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钥匙交给无我国驾驶证的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与马里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做出上述判定。

编者按: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导致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款主张不用担责,但是被法院驳回。

此外,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马里和李先生还需连带赔偿保险赔偿额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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