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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德国再婚 儿子自愿跟随 父亲忍痛割爱

法佑网Allen, Mia 报道

2010年10月26日,广西省扶绥县法院成功调结一起跨国争夺抚养权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兵同意将12岁的儿子陈翔交给其母亲即原告肖燕带去德国抚养。

原告与被告均为广西扶绥县公民,原、被告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陈翔。因感情破裂原告肖燕与被告陈兵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子陈翔由被告陈兵抚养。

2009年6月原告再婚后在德国北威州明兴格拉德巴赫市定居,家庭经济收入良好,生活丰足而安定。为了给陈翔提供一个更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肖燕征求年满12岁的儿子陈翔的意见。陈翔表示愿意随母亲到德国学习生活,于是肖燕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陈翔的抚养关系

扶绥法院收案后,因为涉及涉外监护权,该院领导给予高度重视,指示以最佳方式结案。该院法官接手该案后,通过分析案情,制定了几套做好说理说法和疏导工作的方案,法官在做被告思想工作时,发现被告心里有顾虑:儿子即将漂洋过海,虽然对孩子的成长有利,但是从今后要想探望孩子就更困难了。

了解到这一点后,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为被告分析被告目前的生活状况及儿子到国外随其母生活学习的状况,经多番努力,该案终于顺利在法院开审。

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肖燕与被告陈兵的婚生子陈翔变更由原告肖燕抚养,原告肖燕为陈翔的法定监护人;被告陈兵有正常探望陈翔的权利,原告肖燕有协助被告陈兵探望陈翔的义务”。一段跨国监护权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编者按:

中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子女满10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归属的,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一般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处理。一般来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本案中原被告之子陈翔已年满12岁,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在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中,因为他选择跟随母亲生活,所以即使原被告没有和解达成一致,考虑到陈翔的意见以及原告的经济条件等,法院也会判决变更陈翔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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