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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员工跳槽阿迪达斯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担责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案情简介

赵相林于2006年7月1日起在耐克中国公司工作。同年10月30日,耐克中国公司与赵相林签订《保密协议》,主要约定赵相林在耐克中国公司工作期间及离开该公司两年内,对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07年3月28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时间为在公司工作期间及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十二个月。

2008年2月,赵相林提出辞职得到准许,于3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耐克公司要求赵相林在离职后6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公司依法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自4月1日起,赵相林到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

原告诉称,原告与赵相林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合法有效,赵相林应履行其竞业限制及保护原告商业秘密之义务。赵相林在接受原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于离职当月即受聘于主要竞争对手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该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涉案《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被告离职过程中没有就竞业限制期限及补偿金进行过任何协商。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中国银行帐户内收到的126,000元应属于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报销款。即使该款项属于原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也远低于被告应获得的标准,故被告不应受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法院认为,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赵相林应在其自耐克中国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现赵相林在自原告耐克中国公司离职后即赴该公司的竞争对手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处工作,已违反了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赵相林继续履行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赵相林退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十二万六千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协议无效,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只能承担由于举证不当而引发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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