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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保姆名登记购车 贪婪保姆竟反目 外籍车主获胜诉

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韩籍金女士因外籍之原因,将购置的小客车登记在保姆林女士的名下。没想到,林女士突然反目,称客车是用自己的赢利所购。由于各据其理,两人只得法庭相见。2009年7月14日,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林女士诉请返还小客车一辆及车钥匙一把,并按每月7000元标准赔偿经济损失的一审判决。

2005年4月,韩籍金女士以12.48万元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得一辆小车。购车后,考虑到自己的外籍身份,金女士将小客车登记在保姆林女士名下,但使用还是自己。

由于保姆做得好,林女士渐渐得到了金女士赏识,到2008年,还成为了她手下的一名职员。然而,林女士就在其身份从保姆变为职员不久,开始以轿车登记人系自己名字为由,而认为轿车就是自己的,并多次欲从金女士处取车,遭到拒绝后,还于今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金女士返还小客车一辆及车钥匙一把,并按每月7000 元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金女士提供了买车的有关证据,而林金士则未提供充分证据。据此,法院确认出资人为金女士,驳回林女士诉求。

编者按: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25号)中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机动车不应确定为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该答复采用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确定车辆所有权人,认为不应以登记名义人作为为车辆所有权人,即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并不必然是机动车所有人,从而否定了机动车所有权采取登记取得制度。所以本案中林女士虽然把车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她仍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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