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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美籍华人入狱三年

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据新华社报道: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03月21日开庭审理美籍华人李祥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李祥春有期徒刑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今年三十八岁的李祥春又名李尚舟,男,原籍江苏省盐城市,2002年加入美国国籍。2003年1月22日被中国警方刑事拘留,1月29日被逮捕。

法院判决认定,2002年10月,李祥春从美国入境抵达江苏省扬州市。之后,他购买了影碟机、微电脑定时开关等,装配成五套有线电视插播设备,并购买了割皮刀、铁皮剪、微型切割器、多功能刀剪等工具。随后,李祥春进行实地考察,准备在扬州市五处地点通过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线路的方法插播一些非法内容。10月22日凌晨一时许,李祥春在去插播地点实施作案途中被抓获,后逃脱并离境返回美国。2003年1月22日,李祥春再次入境,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祥春原通过其亲属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后因与辩护人意见分歧而自行解除与辩护人的委托关系,并表示不另行委托辩护人。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庭审中,李祥春充分行使了辩护权,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依法为李祥春进行了辩护。李祥春的亲属以及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官员旁听了庭审。

编者按:

破坏公共广播电视设施属于破坏公共财物,在刑法上有设置专门的罪名。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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