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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人今反目 富婆诉小男友索回房产

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因恋爱不成,美籍华人杨某要求小其20岁的男友傅某返还恋爱期间自己出首付购买、以傅某名字登记产权证的房屋。2010年11月26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系美籍华人,现年48岁;被告傅某28岁,是“80后”上海本地人。

根据起诉状,2007年下半年,杨某准备在沪购置第二套房屋,但根据上海市房产政策,美籍人士在沪限购一套房屋,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当时系恋爱关系,杨某最终决定以傅某名义购房。

据称2007年11月8日,杨某以被告名义购得一处房产,总价人民币142万元,其中以被告名义贷款92万元。杨某支付了首期房款、房屋交易税等在内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购房后所有的银行贷款均由杨某出资划入傅某账户还款。

2010年上半年,双方分手,为该套房屋所有权发生重大争执。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杨某认为,上述房产虽然名义上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由自己出资购买,房屋权利应属自己所有。法庭调查中,傅某提出异议,认为该套房屋应属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财产。

据知,原告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三条,一是请求判决所争房屋归原告所有;二是判决被告立即迁出上述房屋;三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均当庭表示愿意调解,协商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法庭表示,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将择日宣判。

编者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上海市房产政策,杨女士不能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是她为了规避国家政策而约定以他人名义买房,实质上构成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她与被告傅某的约定应当无效。但是由于房款都是由杨某支付,所以她可以要求付某返还房款,却不能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归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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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1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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