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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动漫“蜡笔小新”中国商标被抢注 日本公司错过争议时限败诉

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2006年6月,备受媒体关注的日本株式会社双叶社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双叶社败诉。该判决同时表明,广州诚益眼镜公司的9个“蜡笔小新”商标合法有效。   

《蜡笔小新》是日本公民臼井义人创作的漫画作品。1992年,日本株式会社双叶社经授权获得该作品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2003年,《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在中国大陆正式发行。但1996年11月,作为案件第三人的广州诚益眼镜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在多种商品类型上共计9个“蜡笔小新”商标。2005年1月26日,双叶社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9项关于“蜡笔小新”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申请。   

2005年12月30日,商评委下达裁定,驳回了该申请。双叶社不服,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叶社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为1997年12月,根据当时适用的1993年商标法,对已注册商标提起争议并无时间限制;鉴于“蜡笔小新”动画及漫画的知名度,应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诚益眼镜公司2004年9月将争议商标转让给诚益眼镜公司,不仅抢注商标且转让获利,具明显恶意。   

而商评委认为,双叶社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发生在2001年12月新商标法实施后,按新商标法规定已超出法定的5年年限;争议商标获得注册时,双叶社的“蜡笔小新”商标在中国大陆尚未申请注册,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已成为驰名商标;且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时具有恶意。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商评委的答辩理由,最终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评析:

商标争议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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