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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反向混淆 受害企业被误解苦不堪言

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野酒业公司)系“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权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有效期自2003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止。

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系百事集团公司在中国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5年5月,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蓝色风暴”命名的夏季促销及宣传活动。上海百事可乐公司在促销及宣传活动中,不仅将“蓝色风暴”标识使用在宣传海报、货架价签、商品堆头等宣传品上,也将“蓝色风暴”标识直接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等产品的外包装和瓶盖上。根据百事可乐公司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年检材料记载,2005年百事可乐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31,876,723元。2005年11月17 日,蓝野酒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下,在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华商公司)开办的世纪联华超市庆春店购买了由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生产的若干涉案侵权产品。蓝野酒业公司以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联华华商公司为被告于2005年12月12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1925.50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并非商标使用,同时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于2006年11月3日判决驳回蓝野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蓝野酒业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海百事可乐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属于商标使用,其行为足以造成“反向混淆”,使蓝野酒业公司希望建立起的商誉和商标价值被抑制,给蓝野酒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蓝野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联华华商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百事可乐公司通过大力宣传“蓝色风暴”产品的促销活动,已经使“蓝色风暴”标识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上海百事可乐公司在其海报宣传中突出显示“蓝色风暴”标识,在其产品的瓶盖上注明“蓝色风暴”标识等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联华华商公司销售百事可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亦属商标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2007年5 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蓝色风暴”并道歉,联华华商公司停止销售,同时赔偿蓝野酒业公司300万元。

评析:

跨国大企业在产品营销中如不注意对他人知识产权的检索,也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不论强弱,不分中外,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一律平等。在本案中百事可乐提出蓝色风暴完全是基于自己的创意,但是由于没有注意到他人的商标权利,却要付出高额赔偿。判定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标识的产品来源发生混淆,既包括现实的混淆,也包括可能的混淆、未来的混淆。对于有证据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但具体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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