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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迢迢到中国治病 刚下手术台就没了心跳

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美国人汤姆慕名来到南京一家医院做心脏搭桥手术。不幸的是,手术做了没多久,他就因心脏衰竭死亡。汤姆的家人认为医院是有责任的,于是委托律师来讨说法。 在鼓楼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

60多岁的汤姆被美国当地医院诊断为冠心病,想要根除疾病,必须要做心脏搭桥手术。有一天,汤姆在网上看到南京有一家医院做这种手术非常在行,于是委托他人和这家医院取得了联系,并于2008年6月份来到了南京。不久,汤姆接受了心脏搭桥手术,但是手术刚做完,他的血压突然升高,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汤姆的家人认为医院是有责任的。但医院认为,做这种手术本身就有生命危险,这在手术之前就已经告知了汤姆,汤姆也是在手术告知单上签字确认的,再说医生在做手术时操作并无不当。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他们协商后来到鼓楼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先跟汤姆家属的代理律师见了面。律师说,只要医院能够承认错误,并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就可以了,但赔偿的具体数目并没有明确。随后,工作人员又和院方进行了接触,院方还是坚持原有的观点,但表示可以从人道主义考虑,适当减收汤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汤姆的手术等费用一共需要8万余元,汤姆才交了7万元,还拖欠了1万多的医疗费,可以不要了。

问明了两方的基本观点后,调解中心把他们双方约到一起。工作人员考虑到汤姆的家属还在国外,而律师是从外省赶来的,花费也比较多,如果能及时达成协议可能更好一点。他们提出了一个调解的意向:医院除了免除剩余的1万多医疗费外,另外补偿给汤姆的家人3万元。医院表示同意,当律师打电话给汤姆的家人时,他们对这个结果也表示满意,于是双方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一桩原本要打到法院的医疗官司就这样结束了。

评析: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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