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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光学”遭商标局驳回 国家名加学科名不显著

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申请复审人:美国光学公司

案由: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情介绍:

美国光学公司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AMERICAN OPTICAL”和“美国光学”两件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1993)商标申驳字2244、2245号],商标局驳回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为国家名称加学科名称,用做商标缺乏显著性,不易识别,国家名称不得用作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

美国光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申请人乃世界最著名的眼镜生产厂家之一,申请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已形成了相当高的信誉,申请商标表达的是一种“美国风格、美式的”含义,并非国

名或学科名称,其带有隐喻意义的第二含义具有显著特性。

处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美国光学公司1993年3月20日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AMERICAN OPTICAL”及“美国光学”两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

评析:

中国商标法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此规定是基于维护本国和外国的国家、军队的威信,也是基于增进民族团结的需要。

就本案而言,美国化学公司以“AMERICAN OPTICAL”和“美国光学”申请注册商标,其商标中即含有美国的国家名称(中文和英文),因此,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也难以表达“美国风格”的含义,至少是并不显著。因此,申请人关于该两件商标带有第二含义、具有显著性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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