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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奥林巴斯相机印“千禧龙” 中国企业指控剽窃“营销技术”

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历时18个月的千禧龙商标侵权案今天终于有了一审结果,被告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被判侵犯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千禧龙”事实成立,应予赔偿汉都公司经济损失25万人民币,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就侵权一事在《人民日报》上公开向汉都公司赔礼道歉。

2001年11月27 日下午两点,原告宋体金接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涉外商标侵权案,也是赔偿额度最高的侵权案。

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是全球最大的光学仪器制造厂商,享有世界性的盛誉。2000年初,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发现进口相机“奥林巴斯WIDE80型”机身、包装盒、信誉卡等显著位置上,印有该公司注册的商标“千禧龙”字样,遂将奥林巴斯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索赔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共计500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受理此案后,奥林巴斯提出自己使用的“千禧龙”字样未做商标使用,又于2001年4月份开庭审理时提出汉都公司“千禧龙”商标注册不当的异议,但遭到驳回。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认为:“千禧龙”不等同于“千禧年”,不是公知公用的词汇,而是汉都公司将中华民族龙年逢千年,抓住三千年才遇一次的机会,创意性的提出了“千禧龙”的概念,属智力成果,其商标注册得到保护。

法院认为,千禧龙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享有商标专用权,奥林巴斯株式会社未经汉都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相机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装潢使用,尽管其中的“龙”字是繁体,但仍是同一汉字,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构成了对汉都公司的侵犯。

原汉都公司董事长宋体金在接到判决书后说,奥林巴斯实际上是剽窃了汉都公司的“营销技术”。“千禧龙”营销技术所针对的是中华民族期望着伟大的历史复兴时,所孕育的巨大的情感消费市场。正是汉都公司创意、培育、开发的“千禧龙”品牌在世纪之交独有的亲和力,让奥林巴斯铤而走险。

评析:

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商标法》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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