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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图形不具显著性 不能申请猪产品商标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主要案情:

美国迪卡布农业研究公司于商品分类表第78类的在猪和杂交猪申请注册的迪卡布和DEKALB两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迪卡布和DEKALB两商标图栏中是猪的图形,采用了本商品通用图形,不予注册。  

申请人要求复审理由:尽管在"DEKALB"一词上画有一头猪的图形,但这个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仍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猪图形本身可能会对本商品起到暗示作用,然而无论是单个猪图形还是该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均不会使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为,认为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再予驳回。  

评析:

迪卡布和DEKALB两商标画的一头猪,又使用在猪和杂交猪商品上,是一定会起到显示本商品的作用。而不是"可能会"对商品起到"暗示"作用。这样就构成了使用本商品通用名称成为商标的作为。

所谓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某一行业通用的或公众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商品的通用名称可以是学名,也可以是行业或者公众约定俗成的称谓或简称。通用名称是由本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中共同使用的,在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如果支持商标注册人主张其专用权,对其他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而通用名称是在行业内被广泛使用的,这样会使商标失去其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功能,显著性被削弱,对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就失去了意义。依《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该商标是不能被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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