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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千”拉面摇身一变成“味仟” 装修风格雷同构成侵权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味千”注册商标人——日本企业重光产业株式会社起诉至无锡中院,状告无锡市后西溪和崇安寺两家“味仟”日式拉面店涉嫌侵权,要求维护其商标专用权。2006年6月23日,无锡市中院就后西溪“味仟”拉面店侵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味千”拉面创始于1968年,发源地在日本九州的熊本,其独特的白汤以浓、白、鲜、美著称,有九州“白汤之雄”美誉,在全球已开设了400多家连锁店。原告于1997年7月在我国申请注册了“味千”文字加图形服务商标,用于餐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酒吧间经营等,目前在中国已开设了近50家 “味千”拉面店。

但在去年,原告发现开设于无锡市后西溪和崇安寺的两家日式拉面店,不当使用了“味仟”招牌,并以各种手段模仿原告拉面店的特点和风格,欺骗、误导无锡的消费者,使消费者误以为此店铺就是原告“味千”商标旗下的店铺。原告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开设该两家拉面店的个体经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无锡味仟日式拉面馆早在2004年10月就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并得到核准,取得了“味仟”的字号,并一直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地域内经营;而“味千”拉面则是今年1月入驻无锡,此前并没有在无锡作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

无锡市中院受理此案后,立即依原告的申请对涉嫌商标侵权的两家拉面店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查封、扣押了部分财产及涉嫌侵权的经营物品。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西溪“味仟”日式拉面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并立即停止侵权,还要在10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一家拉面店经过法院调解同意赔偿6万元。

评析: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商标是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注册;而商号则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和保护。正是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一些别有用心者便利用这一点,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使用,企图混淆商品和企业的出处,使人们误认为是同一来源或有相关联系,借用别人的信誉和影响赚取利润,也就是俗称的“搭便车”。从本案可以看出,“搭便车”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也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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