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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亚瑟王》中国遭盗版 迪斯尼公司获赔15万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因“亚瑟王”被盗版,美国迪斯尼企业公司起诉北京北影宏运音像服务中心(简称宏运中心)、广东环宇音像有限公司(简称环宇公司)、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简称银声出版社)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7日一审判令环宇公司和宏运中心立即停止复制、发行、销售侵权DVD光盘,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共十五万八千零八十元。

据了解,亚瑟王(King Arthur)是英格兰传说中的国王,圆桌骑士团的首领,传说他在罗马帝国瓦解之后,率领圆桌骑士团统一了不列颠群岛,被后人尊称为亚瑟王。2004年,电影《KING ARTHUR》(中文名〈亚瑟王〉)在美国创作完成并于同年7月7日首映。著名的美国迪斯尼公司享有该片的著作权。

然而,该片上映后在我国遭到了盗版,2004年9月,迪斯尼公司在宏运中心经营的音像店发现并购买了盗版的《亚瑟王》电影DVD光盘。该DVD光盘为环宇公司所复制,盘面上标明的出版者为银声出版社。迪斯尼公司认为自己享有的著作权受到了严重侵害,遂将三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及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美国迪斯尼公司对其电影作品《KING ARTHUR》享有的复制、发行权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此案中,环宇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发行DVD光盘,宏运中心侵犯了迪斯尼公司对电影作品《KING ARTHUR》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宏运中心销售了侵权DVD光盘,且不能证明该光盘有合法的来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没有证据证明银声出版社委托环宇公司复制了《亚瑟王》电影DVD光盘。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

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作者或者公司法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根据《伯尔尼公约》,美国公民或组织的作品在中国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电影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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