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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停止商标授权 分公司有理不认账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美国汽车配件总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北京三爱锐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请求法院确认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美国汽车配件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1999年6月1日,美国汽车配件总公司授权北京三爱锐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全权使用American Auto Accessories、Inc.和3ARacing之名及商标处理中国有关业务。2002年1月1日,美国汽车配件总公司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3ARACING”商标,注册商品为汽车配件等,注册有效期为10年。

原告诉称,2003年9月1日起,原告终止被告授权后,被告无视终止授权通知,仍继续使用涉案商标生产了大批汽车用品,并通过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各大超市及汽车用品商店进行销售。由于被告的相关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商誉,在中国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原告遂将其诉至法庭。

被告辩称,被告自1999年6月1日起取得原告无限期无条件使用涉案商标的全权授权,从未收到终止授权通知,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而且,自2003年起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就同时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直至2005年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和美国同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依据其涉案商标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相关诉讼主张。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涉案商标在中国市场的使用时间在被告成立之后,被告是原告在中国的分公司。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在中国为驰名商标,对其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已就涉案商标及其他标识的使用取得合法授权,原告主张已于2003年发出终止授权通知,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收到该通知,故依据原告出具的授权书,被告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原告指控被告生产、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获益多多。对此,企业应予重视。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牢牢把握对商品质量的控制,并且毫不放松地监督商标的使用情况。若是滥施许可导致商品质量下降,影响到商标信誉就是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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