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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靠谱代销商丢失巨额珠宝 赔偿价款和利息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原告:Mosi Creation, Inc.(美国)

被告:北京缔都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Mosi Creation, Inc.起诉称:Mosi公司是专门从事珠宝设计和制作并销售的公司,于2007年7月9日和2007年11月13日分别与缔都公司签订了《进口合同》和《进口合同修订协议》,约定缔都公司作为Mosi公司的代理,按照Mosi公司指定的名称、品质、价格和数量在中国代为销售Mosi公司的珠宝首饰。合同签订后,Mosi公司依约于2007年8月10日将本案争议的珠宝交付缔都公司代为销售,但缔都公司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价值82118美元的珠宝丢失。缔都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向Mosi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签署承诺函之日起一个月内追回该批珠宝或赔偿Mosi公司82118美元,但此后缔都公司既未向Mosi公司偿还珠宝,也未向Mosi公司赔偿任何损失。因此,Mosi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缔都公司赔偿Mosi公司该批珠宝的价款82118美元;2、缔都公司支付Mosi公司82118美元的利息损失(自2008年1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缔都公司承担Mosi公司的律师费;4、缔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缔都公司答辩称:对Mosi公司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珠宝是被缔都公司的一名股东抢走,缔都公司没有恶意,对Mosi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异议。因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故不同意Mosi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Mosi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律师费的发生,故不同意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律师费应由其自行支付。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均表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争议,故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争议的准据法。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求双方无争议,法院予以认可。关于第二项诉求,缔都公司应于承诺函签署一个月内,即2008年2月14日前追回珠宝或赔偿Mosi公司82118美元,但缔都公司未能如约履行,构成违约,Mosi公司要求缔都公司赔偿82 118美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但利息应自承诺履行的期限届满后,即2008年2月15日起计算。Mosi公司要求缔都公司承担其律师费,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数额,对其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北京缔都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赔偿Mosi Creation, Inc.美元82118元;

二、北京缔都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给付Mosi Creation, Inc.的利息损失(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Mosi Creation, 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假如在本案中当事人没有表示要选择适用何国法律,就应当选择与本案最密切联系地即我国法律,因为争议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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