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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宝”与“护舒宝”是否相似 宝洁否定诉求驳回近似商标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原告:宝洁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

案情介绍:

1999年3月24日,雅曼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护士宝HUSHIBAO”商标(即被异议商标),2000年6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针对被异议商标,宝洁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宝洁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名下“护舒宝”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相似。2001年10月25日,商标局作出(2001)商标异字第3137号裁定书,认为:“护士宝”与“护舒宝”虽然有前后两个字相同,但由于中间的“士”与“舒”在字型、含义和读音上区别显著。使双方商标在整体上易于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裁定:被异议商标“护士宝HUSHIBAO”予以核准注册。

2001年11月29日,宝洁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宝洁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商标局分别于1999年4月和2000年6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宝洁公司的“护舒宝whisper”商标位列其中。雅曼厂称该证据只能证明“护舒宝”商标在1999年以前具有一定知名度。

2008年7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08〕第06163号裁定。裁定书认为异议商标与宝洁公司“护舒宝”系列商标在文字读音和含义上均有明显差异,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宝洁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护士宝HUSHIBAO”与引证商标“护舒宝”相比较,二者的汉字部分三个字中有两个字相同,区别的“士”和“舒”字发音近似,消费者在识别两商标时,无论称呼及对字形的辨认均不易将二者相区分,容易将二者混淆。虽然被异议商标尚有汉语拼音部分,但根据中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在汉字和拼音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其容易认知的是汉字部分,汉语拼音的有无不足以使消费者将二者相区别。而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指定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更易引起混淆。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时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在作商标近似性判断时亦应予以考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6163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被告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评析: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只有“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才有权阻止任何他人未经其许可,就与其注册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在商业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但是如果异议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比如本案中的“护舒宝”,则可以一定程度上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恶意,从而禁止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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