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专业网站
 

秀水街假货泛滥 LV诉商户杀鸡儆猴 市场管理公司也遭殃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案例介绍:

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在18类商品上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LV”和“LOUIS VUITTON”商标,经审查核准后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 年2月19日,潘祥春从秀水豪森公司租赁了一个摊位经营箱包生意。

在经营期间,潘祥春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带有“LV”和“LOUIS VUITTON”标识的女包。原告得知后,曾致函秀水豪森公司,告知其市场内存在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列出了销售者的摊位号,并要求秀水豪森公司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上述侵权行为。但是秀水豪森公司却未能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上述侵权行为。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潘祥春和秀水豪森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被告潘祥春辩称:原告虽然证明我本人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是这并不能证明该商品就是侵权的,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秀水豪森公司辩称:作为市场的服务管理机构,已经为保护原告的注册商标做出了积极努力。我公司与潘祥春个人签订有租赁合同,其具备独立经营资格,我公司无权对其进行行政管理。潘祥春个人的涉案侵权行为应当由其个人负责,我公司没有为其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也不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共同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并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与秀水街公司有关的判决内容。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作为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的场地出租者,在我国法律没有赋予上诉人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力的情况下,上诉人只能依据租赁合同来履行保护义务;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潘祥春没有共同侵权故意,从未为潘祥春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任何便利条件;因市场内存在的隐性销售假名牌的情况,而上诉人无权进行搜查、搜身,根本无法杜绝假货存在;一审判决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生存危机。

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街公司向原审被告潘某提供了经营场所,其作为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该知道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秀水街公司在收到了律师函后,并未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亦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涉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致使原审被告潘某仍能在此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秀水街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为原审被告潘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故一审判决认定正确。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行为也可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本案中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这一市场开办主体作为经营管理者,负有对该市场内存在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市场开办主体有能力作为而未作为,从而在客观上为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提供便利的,应与销售仿冒品的摊主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新闻高级会员服务:获得该案独家法庭原件,原被告资料,证词证据,警察检方细节报告,更多内容,请联系我们。美国电话:+1 650-3311852     中国电话:+86-10-62962550
 
您有类似情况?
免费咨询律师
相关法律文件
 
独家后续追踪报道,请访问 法佑网 http://faayou.com
http://81law.com 法佑网版权所有,转载需注明"出自美国法律专业网站:法佑网 www.81law.com "。

热点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