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原告称与被告是养父母与养女关系,被告骗了他们的钱、房、车,要求索回;被告称与原告是同居四年的情人关系,轿车是原告主动赠送的,拒绝奉还。深圳龙岗区法院2004年一审认定,原告之一杰可(化名)与被告阿玲(化名)的关系实为“包二奶”,判定阿玲将轿车还给杰可,其他诉求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据杰可代理人介绍,50多岁的杰可是美籍华人,1998年应邀到深圳考察,结识了24岁的三陪女阿玲,双方互留电话号码并开始交往。原告杰可诉称,阿玲得知他有些积蓄后,表示愿意当杰可夫妇的义女,他同意了阿玲的提议,并于1999年初出资为阿玲在布吉镇某花园买了房子。2000年5月,阿玲又要求学车,杰可为此联系出钱,取得驾驶执照后,杰可又花14万元,为阿玲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轿车。这几年,杰可花在阿玲身上的钱至少超过125万元。
杰可诉称,阿玲见其目的达到后,便关掉手机,锁住大门,有意躲避原告,他认为阿玲属假借认原告夫妇为义女骗取钱财,请求法庭判令阿玲退还车及近五十万元的钱财。
在法庭上,阿玲一语道破,她与原告明为养父女关系,实为同居四年的情人关系。杰可在法庭上也承认,从1998年底到2002年3月,他与阿玲一直同居,实际上是包养二奶。龙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云昵(化名)是杰可的合法妻子,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杰可与阿玲之间的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杰可在同居期间向阿玲赠送了一辆价值人民币134500元的海南马自达轿车,因该赠与财产属于原告夫妻共同所有,原告擅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该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云昵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依法应予返还,其他退房退钱诉求因没有确凿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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