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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账不还 法院拒银行起诉 只因被告不明确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被告:郑佩茵(TEH PEI YEN),女,国籍为马来西亚。

案情介绍:

2003年 12月11日,被告郑佩茵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申办贷记卡,其填写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申领协议》,并依据相关要求提交了护照复印件、居留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2003年12月25日,建行北京分行向郑佩茵发放了贷记卡。被告郑佩茵在使用贷记卡过程中,自2006年2月6日开始拖欠款项,截至2008年8 月28日拖欠款项共计8286.32元。建行北京分行多次催收款项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郑佩茵偿还截至2008年8月28日的拖欠款项共计8286.32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滞纳金;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郑佩茵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在现有情况下,被告住所不详,无法核实被告的身份、无法确认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不明确,故本案诉讼的提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

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说,明确的被告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字号;

(二)原告起诉的法院管辖内有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三)与原告就本案(原告的请求当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本案中被诉当事人只知晓名称和国籍,其住所不详,因此不能成为诉讼法规定的合格的被告条件,因此原告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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