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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炒母公司委派经理 法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2009年6月,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德可星(厦门)电子有限公司应该支付原告波勒加1.8万元工资及约2.9万元赔偿金。

波勒加是菲律宾人。2006年11月12日,德国TDM公司派遣波勒加到德可星(厦门)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任期3年。电子公司成立后,波勒加一直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之职,并且从2008年1月起直接由电子公司支付工资。2008年12月10日,波勒加被告知办公室已被接管,不用再去上班。事后,波勒加申请了劳动仲裁。2009年1月16日,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波勒加是电子公司的股东德国TDM公司委派来工作的,不属于委员会管辖范围,最终驳回申请。随后,波勒加又将所在公司告上集美法院。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6年11月12日,电子公司尚未成立,在德方无法以公司名义委任负责人的情形下,德方作为母公司以及股东,委派波勒加负责子公司的设立及成立后的经营管理,是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的一般做法,并不能因为德国公司的委派方式,否认公司和负责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从2006年12月20日被告公司成立至2008年12月10日,波勒加作为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对公司进行管理,应视为向公司提供了劳动;波勒加在电子公司工作两年多,依公司章程接受管理,应获得劳动报酬。因此,集美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支持波勒加的诉求。

评析: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其义务。但从本案可以看出,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在中国也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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