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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中国“纳妾” “野鸳鸯”双双获刑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案情介绍:

一个有妻女的马来西亚男子,来中国工作后迷上了一漂亮的东北姑娘,他自认为中国的法律管不了他这个外国人,便明目张胆地跟那东北姑娘举行了婚礼,但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后,该男所为被他的香港籍妻子察觉并抓到了证据,经向中国警方举报,涉嫌重婚罪的马来西亚男和东北女双双落网。

2009年1 月7日,苏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对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海强虽系马来西亚公民,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生活和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被告人吴海强在与张娟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龚莉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举办结婚酒宴并在苏州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重婚罪,且无法律特别规定,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龚莉明知吴海强有配偶,仍与其举办结婚酒宴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亦已构成重婚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两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吴海强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龚莉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以下两种特殊行为都被认定为重婚罪: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2.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在本案中吴海强已有原配偶,但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认定这种行为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不需要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吴海强同时拥有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因此构成了重婚罪。而龚丽自己虽没有配偶,但在明知吴海强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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