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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情男不认亲生儿 亲子鉴定解真相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案情简介:

原告:黄瑶,女,32岁

被告:Richard Reeves,男,41岁,英国国籍

原告黄瑶和被告Richard Reeves于1999年因工作关系相识,原告在一家外资企业就职,被告为该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9月,原被告在上海登记结婚,2001年5月,育有一子黄英。2001年初,被告返回英国,经长期分居,双方感情逐渐淡漠,被告提出分手,经过慎重考虑,原告于2003年7月22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人民币。

被告提出,其在原告怀孕之时,根本没有和原告生活在一起,没有与其同房。现孩子与其长像根本不像,因此,被告认为黄英并非其子女。因此,被告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黄英抚养费。

审理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案件的审理。为了查明事实,经代理律师提议,法院委托了上海市血液研究中心亲子鉴定研究中心对孩子与被告的关系进行了鉴定。经过抽血化验,二周后,鉴定报告显示,被告系黄英之父。随后,原、被告就孩子抚养问题进行了协议,最后定下一千五百元每月的抚养费,以判决的形式结束了此案: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黄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人民币15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评析:

鉴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在离婚、子女抚养这些法律纠纷问题中运用较多。亲子鉴定,也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通常情况下,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条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做鉴定,应予以准许。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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