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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籍夫妇 英国结婚 中国离婚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案件介绍:

2005年9月28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受理了法国人吉瑞德(Guichard Eric Pierre Thierry)诉索菲亚(Guichard Sophie Vaierie Sigoleue)的离婚案件。

 据吉瑞德介绍,他与妻子索菲亚均系法国国籍,1998年9月18日双方在英国伦敦肯辛顿与切尔西结婚,缔结婚姻关系约定实行完全分产制。双方婚后育有一女,现年5岁。2000年10月,吉瑞德到上海工作,妻子索菲亚及女儿一块移居至上海,一直居住至今。婚后双方因性格等方面因素,时有争执并引发冷战。至上海居住后,夫妻关系愈加冷漠,感情已完全破裂。吉瑞德提出,鉴于女儿尚在幼年,以随母亲生活为宜,他愿意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同时在妻子没有工作的情况下,他也愿意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在吉瑞德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中国驻法国大使馆的认证书,法国驻伦敦总领馆的对吉瑞德夫妇婚约的见证书(其中收费为450法郎),吉瑞德女儿出生地——圣艾蒂市政府行政部长的证明书及相关人员的护照复印件。

据一位长期在法院工作的资深法官介绍,尽管每年都有几十起涉外婚姻在该法院闹离婚,但往往其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而这对法国籍夫妇既没有选择在自己的国家办离婚,也没有选择在婚姻缔结地英国办离婚,而是选择在中国上海办离婚,这是该法院20多年来所遇见的第一次正宗涉外离婚案件。吉瑞德聘请的中国律师,为使案件让静安法院受理,还提供了一份今年5月某中级法院判决的类似的涉外离婚案件佐证。

评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法院之所以受理此案,首先,他们两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因此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此,静安法院可作为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此外,二人都书面同意通过静安法院离婚。

在法律适用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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