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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微软XP软件获暴利 番茄花园站长沦为阶下囚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番茄花园侵犯著作权案做出一审判决。经营番茄花园网站的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四名被告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和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由共软公司总经理孙显忠指示该公司市场总监张天平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雇员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其他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番茄花园案揭示了一个新的盗版盈利模式,即盗版者向公众免费提供盗版软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巨额利润。这已引起政府执法机关和权利人的高度重视。

番茄花园网站曾以其提供盗版软件下载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据非官方估算,在中国番茄花园版的盗版Windows XP软件的装机量超过千万。番茄网站页面上大量的中外知名软件公司的侵权盗版信息,对正版软件的销售造成巨大冲击,给包括微软在内的权利人带来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上述侵权行为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全面策划并操控番茄花园商业运作的主犯孙显忠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张天平、梁焯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292万余元,并处罚金877万余元(相当于其违法所得的三倍)。

之后在民事赔偿方面,微软公司另行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800万元。在苏州中院调解下,双方最终签订了赔偿300万元的和解协议。

评析: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此外在刑法条文中有根据非法获利金额来分别进行量刑处罚。本案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将侵犯著作权这一行为纳入刑法领域,体现了中国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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