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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盗用ETS试题 两审判决赔偿额差异大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案例介绍:

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成立于1947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私营非营利教育考试评估机构,也是教育研究领域的领导者。该组织致力于为近200个国家的个人、教育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管理着每年1200多万人次的考试,其中包括我们所熟悉的TOEFL、GRE、GMAT考试等。ETS将其开发的TOEFL试题、GRE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TOEFL"(文字)、"GRE"(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新东方学校总部设在北京,是我国规模较大的民办英语培训学校。新东方学校的拳头产品就是开办专门针对TOEFL、GRE等考试的培训。要培训就要有资料,对于考生来说,最重要的复习资料就是历年的试题。然而,在2003年9月前,TOEFL和GRE等考试的历年试题与复习资料从未在中国内陆授权出版。面对大量准备出国留学的学生的强烈需求,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新东方大量复制了上述考试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公开销售。此外,在新东方被控侵权出版物的封面上均用醒目的字样标明"TOEFL"、"GRE"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商标权,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东方学校在未得到ETS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ETS享有著作权的TOEFL考试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其行为侵害了ETS的著作权;新东方学校在与ETS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ETS的注册商标,构成对"ET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2.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问题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有所不当,应予酌情纠正,故判决新东方学校赔偿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3740186.2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2.2万元。

评析:

中国和美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公民的智力劳动在中国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如果每一道试题从设计创作过程看,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则该试题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非商标意义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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