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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华人视频资料遭盗播获赔偿

 

因未经许可,擅自播放他人视频资料,自称“中国最大的视频分享网站”我乐网(www.56.com)的经营者被著作权人美籍华人倪海厦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我乐网”经营者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千钧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200912月,原告倪海厦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千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 www.56.com”播出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中医教程”视频,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原告诉称,被告千钧公司在其所属www.56.com网站,擅自播放原告制作的中医教程视频,原告发现后,与被告交涉,要求其删除,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被告擅自传播原告作品,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其网页中的原告中医教程视频,并赔偿损失50万元。

 

20103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千钧公司认为我乐网作为视频分享网站,公司应该定义为典型的网络提供商,只是为用户提供网络存储服务,传播原告主张权利的视频并非被告直接行为,被告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我乐网是业内较为知名的网站,作为该网站经营者的被告应对有关栏目下的非原创视频文件承担相对较高的审查义务。本案原告在申请证据保全前已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该函已明确其权利作品,注明涉嫌侵权的视频网址,并附原告护照及授权委托书,但被告接到通知后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网站经营者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已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于是,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倪海厦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另外,原告于庭后确认被告已删除涉案作品视频,该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删除上述视频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据悉,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目前相关赔偿已经履行完毕。

 

评析: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如果网络服务者在“明知”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的,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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