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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判离婚涉中国财产归属,中国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美籍华人Judy女士与美籍华人丈夫Michael关系不和,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中认定在中国的夫妻财产归Judy女士所有。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美国法院的该判决不予认可,并对女方要求全额获得夫妻双方原由静安法院代管的79.3万余元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上述钱款由夫妻双方均等享有。

1978年10月,Judy与Michael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内华达州结婚。婚后,双方陆续以个人或双方的名义购买了上海市静安区的三套住房及一个地下车位。2006年6月,夫妇俩身陷债务诉讼,被上海静安法院判处应共同偿还30万美元的债务。案件经静安法院执行,将夫妻双方名下的三套房子予以拍卖抵偿债务,另有执行款79.3万余元留静安法院代管。2007年2月,法院通知双方来法院领取余款。但因夫妇俩对该笔余款的归属意见不一,故该钱款一直由静安法院代管。

2007年6月,双方经美国纽约州高级法院判决离婚,法院还判决所有在中国托管账户内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钱款均归Judy女士。同年10月,Judy女士将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文书交给上海静安法院,要求单方获得由静安法院代管的79.3万余元剩余房款。

Judy女士诉称,她与丈夫均系美国人,其婚姻关系已由美国法院判决解除,且该笔钱款已由美国法院判决归她所有,该判决对双方有约束力。此外,有证据显示,丈夫Michael是双方婚姻破裂的过错方,按理不能获得上述财产。

丈夫Michael辩称双方已在美国离婚,对于双方在中国的财产应按照国际惯例适用财产所在地法(此案中即中国法)处理。美国法院对中国财产的处理是超越司法权的行为,他要求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均等分割上述财产。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涉案财产79.3万余元系Judy与Michael在中国购置的不动产转换而来,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在中国,共同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中的分配,应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各半享有50%。所以法院判决Judy与Michael均等享有39.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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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0 (来自:)

根据事情实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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